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三个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办法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以下简称“政策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政策实施部门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围绕设定的政策绩效目标,对政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包括政策实施部门和财政部门,分为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两种方式。部门评价是指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的政策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指财政部门组织对实施的政策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政策绩效评价基本原则。
(一)导向明确。政策绩效评价应以“结果导向”为核心理念,注重政策的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
(二)激励约束。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应与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管理改进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三)统筹兼顾。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部门评价由实施政策的部门实施,财政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四)公开透明。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政策绩效评价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及重点任务要求;
(三)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与政策有关的业务及资金管理办法;
(四)部门的职责、中长期行业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相关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等;
(七)相关实施方案、统计报表、总结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部门评价对象为与部门履职相关的、由本部门组织实施并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各类政策,原则上应以三年为周期,实现部门政策评价全覆盖。
第七条 财政评价对象为预算中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政策,以及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的重大政策或上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各类重要政策。对重点政策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实施年度自评和到期评价。
第九条 政策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政策实施的经济性。评价政策本身是否科学合理,包括绩效指标是否明确合理,政策举措是否科学完善,是否经过比较后选择最优方案,相关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支出标准和用途。
(二)政策实施的效率性。评价推进政策落地的制度机制是否完善,要素保障、业务与资金管理是否到位。
(三)政策实施的有效性。评价政策目标是否实现,任务是否完成,总体要求是否达到,主要绩效指标是否实现,政策赋予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是否得到落实,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方对政策的满意度等。
第十条 政策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三个一级指标。二、三级指标可根据政策具体内容和评价特点灵活设置。具体评价指标应紧紧围绕政策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结合采用的具体评价方法进行设定,以确保数据可获得、可测量。
第十一条 年度自评时,也可根据需要采用对比政策绩效指标及执行结果的简化自评模式。
第十二条 政策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评政策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开展评价工作。
(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与地区同类政策的比较,综合分析政策的绩效情况和可持续性。
(二)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的投入与实际产出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政策效率与效果。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进行评价。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来评价政策的指导、激励、约束、辐射等作用。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议、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进行评价。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从评价的各个维度出发,每个维度满分10分,分别得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的结论,并依据各维度的评价结论对政策整体得出综合评价结论。经济性等级为“差”或两个以上维度评价结论为“中”或“差”的,政策整体综合结论不应为“优”或“良”。
第十四条 政策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参与,委托方要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督指导和质量管控,提高政策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政策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政策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部门本级及下属单位开展政策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部门开展政策绩效评价,要体现牵头组织与政策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组织,确保政策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政策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一)评价准备阶段。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作为评价组织机构,应成立评价组,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评价组由评价组织机构成员组成,若委托第三方,则由第三方组成。评价组应充分搜集政策有关的基础资料开展文案研究,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厘清评价思路,研究制定政策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二)评价实施阶段。评价组围绕评价方案,全面收集政策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通过现场查勘、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被评价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评价所需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评价报告阶段。实施评价后,评价组应当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评价报告初稿并报送评价组织机构,评价组织机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针对所提的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由评价组对评价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向评价组织机构出具政策绩效评价报告。
(四)档案管理阶段。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组应将评价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形成评价档案,并将评价方案、正式评价报告及附件、指标结果及评分说明等报送评价组织机构备存。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并切实加强政策绩效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作为完善内部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在政策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应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相关评价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后续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政策,根据情况予以资金保障;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政策,要调整政策并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调整或调整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政策调整到位后再予安排;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政策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参考)
附件2:政策绩效评价维度等级标准
附件3:政策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模板)
附件1
政策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参考)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价要点 |
经济性 | 政策合理性 | 绩效指标合理性 | 绩效指标是否明确合理。 | 围绕政策目标设置的绩效指标是否具有相关性、可衡量性和可比性,相关数据的获得是否便捷,具备经济性。 |
政策举措科学性 | 政策举措是否科学完善。 | 政策本身是否完善,为推进政策目标实现所采取的举措是否科学合理,能否落地,是否得到公众认可。 | ||
支出经济性 | 支出合理合规性 | 是否为最优方案以及支出是否合规。 | 是否经过比较后,选择最优方案;相关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支出标准和用途。 | |
效率性 | 业务管理效率 | 制度健全性 | 推进政策落地的制度机制是否健全完善 | 政策落实的制度机制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政策执行(包括具体业务管理、后续跟踪问效等)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规定。 |
要素保障情况 | 要素保障是否到位 | 政策实施的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是否到位。 | ||
资金管理效率 | 资金管理合规性 | 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资金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 |
预算执行率 | 资金到位率和预算执行率是否较高。 | 资金到位率、预算执行率是否较高。 | ||
有效性 | 实施效益 | 目标实现程度 | 政策目标是否实现 | 政策目标是否实现;任务是否完成;总体要求是否达到;主要绩效指标是否按要求实现。 |
主体受益情况 | 相关利益主体权利是否得到落实 | 政策赋予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是否得到落实,差别化对待是否实现。 | ||
满意度 |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方对政策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 |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方是指因该政策实施而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 | ||
公平性 | 政策效益是否体现普惠性。 | ①是否兼顾不同群体,实现差异性公平;②资金投入是否符合公平原则。 |
附件2
政策绩效评价维度等级标准
评价维度 | 分数段 | 评价结论 |
经济性 | [9,10] | 优 |
[8,9) | 良 | |
[6,8) | 中 | |
[0,6) | 差 | |
效率性 | [9,10] | 优 |
[8,9) | 良 | |
[6,8) | 中 | |
[0,6) | 差 | |
有效性 | [9,10] | 优 |
[8,9) | 良 | |
[6,8) | 中 | |
[0,6) | 差 | |
综合结论 (以各维度平均分计) | [9,10] | 优 |
[8,9) | 良 | |
[6,8) | 中 | |
[0,6) | 差 |
注:经济性等级为“差”或两个以上维度评价结论为“中”或“差”的,政策整体综合结论不应为“优”或“良”。
附件3
浙江省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报告
(参考模板)
政策名称
政策实施单位
政策主管部门
评价类型 事前评价□ 事中评价□ 事后评价□
评价方式:部门评价□ 财政评价□
评价机构:第三方机构□ 部门评价组□ 财政评价组□
年 月 日
浙江省财政厅(制)
一、政 策 基 本 信 息 | ||||||||||||
政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邮编 | |||||||||||
政策起止时间 | ~ | |||||||||||
计划安排资金(万元) | 实际到位资金(万元) | |||||||||||
其中:中央财政 | 其中:中央财政 | |||||||||||
省财政 | 省财政 | |||||||||||
市县财政 | 市县财政 | |||||||||||
其它 | 其它 | |||||||||||
实际支出(万元) | ||||||||||||
二、支出明细情况 | ||||||||||||
支出内容 (经济科目) | 计划支出数 | 实际支出数 | ||||||||||
支出合计 | ||||||||||||
三、评价报告摘要 | ||||||||||||
概 况 | ||||||||||||
绩效目标及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 预 期 | 实 际 | ||||||||||
评价结论 | ||||||||||||
主要绩效情况 | ||||||||||||
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
相关建议 | ||||||||||||
四、评价人员 | ||||||||||||
姓名 | 职称/职务 | 单 位 | 签字 | |||||||||
填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评价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五、评价报告文字部分
(一)政策概况
简述政策的背景与内容、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情况、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
(二)评价工作概况
简述评价的逻辑方法、关键思路,简要回顾评价过程。
(三)政策绩效分析及评价结论
结合评价指标结果,对政策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分析,给出评价结论。
(四)绩效成果及经验做法
对政策实施取得了的主要绩效成果进行说明,对好的做法可予以归纳。
(五)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对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并作原因分析。
(六)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主要围绕政策调整、管理改进、预算安排三个层面提出具体建议。
评价报告附件:政策实施情况、资金情况、问卷调查情况等。
浙江省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成果是指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各级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级主管部门负责财政组织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下属预算单位组织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工作。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通报、信息公开、与预算挂钩、与考核问责相结合等。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循序渐进、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对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及时反馈部门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整完善。
第八条 财政部门将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与部门预算审核意见同步反馈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结合预算控制数,调整完善绩效目标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重点绩效运行监控时,及时将异常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并督促主管部门限期整改;主管部门将自行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提出纠偏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第十条 以财政部门为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不同,财政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主管部门、下级政府或下级财政部门;以主管部门为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具体被评价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应在评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以正式文件或反馈书等形式将绩效评价结果(项目绩效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并督促其整改。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要在收到反馈文件或反馈书之日起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在整改完善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和结果导向,针对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议有回应、问题有对策、整改有效果。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对未按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的予以提醒,视情组织整改情况抽查复核,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情况的酌情暂停资金拨付、扣减当年度财政资金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绩效自行监控结果、绩效自评结果、部门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及各类整改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及抽评情况、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同级人大。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编制审核、绩效运行自行监控、绩效自评及部门重点评价、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情况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适时通报同级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及抽评、重点绩效评价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预决算公开有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逐步与同级审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相互利用工作成果,形成部门联动合力。
第二十条 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与政策、项目设立挂钩。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应按规定组织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未组织绩效评估的,或绩效评估审核结论为不予支持的,原则上不得立项和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将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挂钩。财政部门将预算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预算资金安排应与设立的绩效目标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将绩效运行监控情况与预算执行挂钩。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预算单位或政策、项目,及时调整、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单位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挂钩。财政部门应有效应用绩效评价反映的相关政策调整建议,包括政策归并整合、调整扶持领域方向、调整资金分配依据直至取消等。
第二十四条 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根据政策、项目的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等级,各级财政部门对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原则上可作以下安排:等级为优的,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优先给予保障;等级为良的,据实予以合理保障;对等级为中和差的,根据情况予以从严从紧控制预算、核减预算直至取消。根据绩效自评和抽评结果,对绩效自评等级为差、绩效抽评等级为中和差的政策、项目,原则上取消下一年度预算。对执行周期超过1年的中长期政策、项目,参照本条上述做法和标准,对其下一周期预算支出作出相应安排。
第二十五条 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原则上根据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采取加强保障、从严从紧控制、核减预算等措施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激励机制。根据市县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对综合排名靠前的市县进行通报表扬,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做法,将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相关成果应用于部门内部预算资源配置。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同级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对绩效优良、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突出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可将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抄送同级组织部门及审计部门,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省级预算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应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照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或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可将有关情况上报同级政府。
第三十二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或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经财政监督检查查实后,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和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行为,指导第三方机构合法合规、公平高效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指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时,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确因管理需要须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独立于委托方的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社会咨询机构、市场调查机构、政府研究机构、财务专业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专业预算绩效管理服务能力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指该机构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合同,正式接受委托,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评估、评审、评价等技术性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主动加强对预算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及其他相关知识、政策的把握和学习。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第六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善,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具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信誉状况良好,自成立以来或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五)法律法规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委托方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内容、质量要求、费用、付费方式、委托期限、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涉及保密事项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规定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规范;
(二)审定第三方机构提交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三)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关系,确保委托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四)协调被评单位等有关方面向第三方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料和工作条件,并要求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五)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第三方机构聘请专家参与绩效评估、评审、评价等工作;
(七)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工作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验收,并支付相应费用;
(八)对第三方机构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应用。
第九条 承担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依据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确保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
(二)制定所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三)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提交绩效评估、评审、评价报告等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并对上述材料的公正性、完整性、客观性负责;
(四)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领域或行业的专家参与本机构的受委托业务;
(五)在未经委托方同意的情况下,第三方机构不得将任何受委托业务“转包”、“分包”;
(六)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有关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对外发布,也不得用于与委托业务无关的事项,聘请专家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七)做好相关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八)不得在约定支付的委托服务费用之外,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向委托方或被评单位索取其他报酬费用;也不得接受委托方或被评单位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提供或承诺的可能影响绩效评估、评审、评价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的利益输送。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安排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一)第三方机构与被评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参与评估、评审、评价人员与被评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评项目(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委派。
(三)被评方提出第三方机构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审定是否应当回避。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委托方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一条 委托费的支付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照相应的计算方法,合理测算向第三方机构支付的委托服务费用。委托服务费用以工作量法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成本核算法:
(一)工作量法。根据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时长和人数,按照有关标准并结合市场价格核定,差旅费按政府机关出差标准据实计算,并按规定执行。外聘专家参照注册会计师标准执行。
(二)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事项的工作量和发生的费用(如劳务费、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等)加合理利润等核定。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最终购买服务价格。
第十二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委托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对第三方机构依据委托协议出具的评估、评审、评价报告等工作成果进行质量审查。对报告中存在逻辑混乱、数据不实、结论避重就轻、刻意隐瞒问题等情况,委托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委托方可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质量考评结果作为付费调整的参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聘第三方机构的参考依据,发现第三方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委托方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委托协议、实施方案、绩效报告以及相关重要材料的档案管理,有关资料应当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归档管理。
第三方机构应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事项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的要求,及时对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业务资料分类收集、整理、造册,建档管理。各类绩效管理重要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各部门、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其预算绩效管理档案的检查。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将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管理或移交委托方。
第十八条 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第三方机构保存的受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在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业务,并将该机构违规行为报同级财政部门。涉嫌违规的,应当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送违规情况;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委托协议事项约定和职业道德要求的;
(二)在政府采购中有舞弊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数据和结论的;
(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擅自泄露委托事项相关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
(六)由于自身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的;
(七)提供服务质量没有达到协议约定标准的;
(八)存在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并提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将其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