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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评价迎来规范发展新阶段 ——业内人士和专家积极评价《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1/6/11 9:07:25

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修改,财政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


“《办法》是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发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力量,推进财政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国政协委员、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树奎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马海涛认为,在进一步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正逢其时,标志着第三方预算绩效评价将迎来规范发展新阶段。


“《办法》将对规范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从业行为、增强其独立性和专业性起到积极作用。”云南省财政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说,当前,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很高,但具体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评价技术力量薄弱、程序不规范、对评价质量重视不够等问题。《办法》从加强财政监管入手,通过建立绩效评价主评人制度、严格工作流程、确保档案资料完整等,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了规范。


上海市财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上海十多年的预算绩效管理实践中,第三方机构对于提升绩效评价的独立性和可信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人员资质参差不齐、评价报告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财政部及时出台《办法》,非常契合加强第三方机构管理的需要,为强化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监管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撑。比如,《办法》要求建立评价报告主评人签字制度,明确第三方机构和从业人员禁止事项,对于落实第三方机构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执业质量、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业行为等,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浙江省财政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办法》的出台弥补了该领域的制度空白,对各地加强第三方机构管理是重大“利好”。《办法》对第三方机构从事绩效评价工作的原则、资质、执业规范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操作性强,使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有章可循。特别是《办法》中有关绩效评价主评人和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的规定,抓住了当前绩效评价领域的“痛点”。主评人制度将评价责任进一步落实到人,有利于形成责任约束,对提升评价工作质量有很大促进作用;建立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可藉此实现第三方机构信息的归集、分享和利用,既有利于第三方机构展示自身实力,又方便委托方比较和选择,并为随后的相关信息入库等提供基础,应用前景值得期待。


作为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同样十分关注《办法》的出台。


水利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办法》的出台是推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举措。当前,中央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正不断拓展深化,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财政部发布的《办法》弥补了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监管的制度空白,有助于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培育、指导和监管,规范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执业行为,提升绩效评价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推动其不断提高评价效率和质量。


农业农村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的资质要求、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和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把舵定向,是提高评价公信力、进一步增强评价的客观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重要举措。农业农村部将以《办法》为指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工作,不断提升评价整体质效。


绩效评价领域有关专家也对《办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重点从三个方面对《办法》进行了阐释:首先,《办法》把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监管正式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以往出台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谁来“做事”、怎样“做事”而制定的,《办法》则是针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行为监管而制定的,有利于形成覆盖预算绩效管理链条所有管理行为的制度体系。其次,《办法》对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的资质、业务内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界定。这不仅为监督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活动提供了依据,更重要的是向全社会表明,预算绩效管理是公众有序参与公共预算监督的重要渠道;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是公共财政的公共属性在预算管理上的具体体现。最后,《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既解决了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活动监管主体模糊不清的问题,又进一步厘清了财政部门在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有利于加快推进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马海涛教授进一步分析了《办法》的特点和优点。一是“原理正确”,契合财会监督通则。《办法》遵循独立、客观、科学、高效等原则,有助于确保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推进绩效评价的专业化。二是“底线清晰”,即通过列出负面清单筑牢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底线”。三是“游戏有规”,明确各方责任。《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的基本职责、基本执业规范等。四是“监管有信”,即优化信用监管,体现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第三方机构人士对于《办法》的出台普遍表示欢迎。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董事长朱建弟说:“第三方机构是绩效评价的智库资源,也是加强绩效评价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此次《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在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监管领域的制度空白,意义重大。”在他看来,《办法》对第三方机构从事绩效评价业务的相关条件、程序、标准、方法以及考核和监督机制等予以规范,推动第三方机构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培训,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的客观性、独立性和科学性。同时,第三方机构应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树立独立高效、公开透明的社会形象,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


范树奎认为,《办法》的出台,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有利于更好运用社会专业人才、技术、经验、数据等资源,实现政府预算管理与市场化专业化服务之间的协同配合,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18年9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以来,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响应。中央部门基本实现了绩效目标全覆盖,绩效目标运 行监控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中央部门本级项目;各地围绕预算管理主要环节,正在 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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