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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新规:设立“主评人”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1/6/9 8:43:15

5月13日 据财政部网站13日消息,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绩效评价执业质量和水平,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上述发言人介绍,第三方机构作为独立的专业机构,已广泛参与到以绩效评价为主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多个环节和领域,成为推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力量,对强化预算管理、提升绩效评价的独立性和可信度、加强社会监督和扩大公众参与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由于这方面工作起步不久,目前还存在对委托方选择使用第三方机构以及开展必要的管理监督缺乏统一规范,相关工作要求及行业标准不够明确、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参差不齐,市场不够规范、部分第三方机构执业状况混乱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亟待加以引导和规范。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办法》共32条。第1条至第5条,明确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基本定义、监管职权等。第6条至第12条,明确了从事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人员的职业原则、行为规范、信息录入等。第13条至第21条,明确了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基本程序、工作要求等。第22条至第29条,明确了行政救济、监督检查、违规管理、监管责任等。第30条至第32条,明确了外资安全审查、施行日期等。

  《办法》主要适用于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对预算绩效评价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该负责人表示,在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提高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方面,《办法》一是明确各相关方权利和责任。包括:第三方机构在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和相关资料情况下独立完成委托事项,对所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是设立绩效评价“主评人”制度。要求第三方机构设定“主评人”制度,压实“主评人”责任,由专业能力突出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主评人”对绩效评价业务进行把关和控制,推动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提升。

  三是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办法》第13条至第21条对签订委托合同、成立工作组、实施现场调查、出具绩效评价报告、上传报告信息、资料归档和保护信息安全等绩效评价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是推进多种监管方式有效融合。一方面,强化信用监管。要求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上录入相关基本信息、不良诚信记录和3年内在预算绩效评价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绩效评价委托方和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相关检查结果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


2018年9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以来,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响应。中央部门基本实现了绩效目标全覆盖,绩效目标运 行监控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中央部门本级项目;各地围绕预算管理主要环节,正在 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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