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1/3/28 20:13:23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2013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2013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或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方法,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充分体现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省辖市财政局和项目县(市、区)财政局分级实施。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绩效评价办法;

(二)指导和督促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财政局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按时向财政部报送我省绩效评价报告;

(五)督促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七条 省辖市财政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所辖项目县(市、区)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市、区)、项目单位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三)按照绩效评价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四)按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省辖市绩效评价报告;

(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八条 项目县(市、区)财政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开展本县(市、区)的绩效评价自查工作;

(三)及时报送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四)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督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并对其客观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支持的产业分类和工作需要,省财政厅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绩效评价工作组拟订具体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收集、整理、分析项目信息,对项目县(市、区)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组主要采取听、看、查、访、议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价,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坚决防止走马观花、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政府和财政等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的有关文件数据;

(四)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一)资金管理情况:主要评价资金拨付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管理、引导社会投入情况、项目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等。

(二)项目管理情况:主要评价项目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实施情况、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四)财经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县(市、区)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违规违纪行为的影响程度。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项目县(市、区)绩效评价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件)。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项目县(市、区)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财政局、项目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财政局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绩效评价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